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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新华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旭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54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0884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2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7
    发布日期 2016-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新华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返还原告董丽萍借款本金99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468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新华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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