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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东处字〔2019〕第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了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2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立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