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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8****05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2民初29号
    案号 (2021)津02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1月18日欠付的期内利息共计719,655.95元;二、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三、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四、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五、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给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9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每期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六、如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视为本协议所涉剩余未还的各期还款均已到期,原告有权立即提起强制执行;七、原告对被告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九龙坡区广厦城6号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渝(2017)九龙坡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46524号]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按照编号DLQ津201703160007《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最高余额15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向东分别对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按照各自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以最高余额16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向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向东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45,398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72,6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十、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诉争事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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