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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崇川区献宝照明灯具批发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20602MA****BE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民初169号
    案号 (2021)苏0692执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献宝照明灯具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耐普照明有限公司第807488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献宝照明灯具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耐普照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耐普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南通市崇川区献宝照明灯具批发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6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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