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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税稽罚〔201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经营期间,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乌鲁木齐鸿远域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金额合计196581.2元,税额合计33418.8元;取得乌鲁木齐殷童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合计199658.1元,税额合计33941.9元;取得乌鲁木齐泰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合计197119.66元,税额合计33510.34元。并于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00871.04元。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49180.0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