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00074****90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7民初19号 |
案号 | (2022)琼97执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与海南悦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集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东坡学校签订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关于融资合同定价基准转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借款提前于 2021 年- 27 -5 月 24 日到期。被告海南悦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集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东坡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儋 州 分 行 偿 还 借 款 本 金199452190.46 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法如下:1.截止 2021 年 4 月 26 日的借期内利息 2014517.69元、罚息 28037.12 元、复利 15876.85 元;2.从 2021 年 4 月 27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的利息 791219.78 元、罚息 41615.61元、复利 11608.46 元;3.从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分别为:(1)罚息以逾期的借款本金199452190.4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83.8 个基点即加 0.838%后利率的1.4 倍计算;(2)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 2805737.47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83.8 个基点即加 0.838%后利率的 1.4 倍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对被告海南悦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担保的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合计 98669.30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儋国用(2011)第 1210 至 1212 号、儋国用(2011)第 1401 至 1402号、儋国用(2011)第 1248 至 1257 号]及合计 25313.25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 107718、107722、107723、107758、107759、107760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对被告海南集祥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担保的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交通路(万豪欧尚广场)合计 6164.63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 2015000775 号至 2015000823 号)及对应- 28 -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对被告海南集祥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担保的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交通南路以东头谭村委会合计 11072.50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儋国用(2007)第 1231 至 1232 号]及合计20518.52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 11521至 11522 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 102634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对被告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与被告黄银娥签订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对黄银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与被告海南东坡学校签订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对海南东坡学校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与被告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黄银娥、洪劲松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黄银娥、洪劲松对本判决第一判项中海南悦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集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东坡学校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黄银娥、洪劲松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悦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集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东坡学校追偿。- 29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儋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49353.11 元,财产保全费共计 10000 元,由被告海南悦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集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东坡学校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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