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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24****72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0061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2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玉廷货款1,200,000元; 二、被告辽宁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玉廷迟延给付货款的利息,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鲍玉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成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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