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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3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3日16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对马山街道海塘路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双氧水仓库门口未安装监控设备;仓库内未安装监控;仓库未安装防入侵装置。经询问,该公司委托人承认有以上行为。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该行为系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