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20]038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1日14时40分许,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海塘工业园区的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际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数量为675公斤,但该单位存在台账上没有登记双氧水存储数量、双氧水使用数量没有登记等治安隐患,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存在不如实记录易制爆危化品双氧水使用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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