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80021****86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8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云0802执3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日期 | 2019-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庭芝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3万元借款本金按15%年利息计算的利息98.63元、支付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按12万元借款本金15%年利息计算的利息30575.34元、支付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7万元借款本金15%年利息计算的利息21000元,以上本息共计121673.97元; 二、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庭芝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7万元借款本金按1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庭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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