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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80021****86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8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云0802执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 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凤 芝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 2018年5月27日止以20万元借款本金按15%年利率计算的 利息96164.38元,及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以20万 元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1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凤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2元,由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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