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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80021****86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802民初1471号
    案号 (2019)云0802执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 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华 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1日起 至2016年2月24日止以400000.00元借款本金按1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60493.15元,及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 以320000.00元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15%年利率计算的利 息; 二、驳回原告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7.00元,减半收取3503.50元,由被告 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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