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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端木永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92376****32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3民初2016号
    案号 (2018)豫0923执1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8-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端木永山、张红霞确认拖欠原告高建武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告端木永山、张红霞自愿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端木永山、张红霞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原告高建武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 三、如被告端木永山、张红霞、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依约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则剩余款项原告可一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自愿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被告就本案其他无争议,此纠纷就此终结,以后各方均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元,由被告端木永山、张红霞、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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