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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92376****32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3民初1927号
    案号 (2018)豫0923执1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92900元及利息。被告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自2018年9月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于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7月止每月的20日前各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共计500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42900元及诉讼费。 二、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 三、如被告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依约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则剩余款项原告可一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自愿自2018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四、原、被告就本案其他无争议,此纠纷就此终结,以后各方均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11110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被告河南省年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8月20日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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