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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学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137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3民初8324号
    案号 (2018)苏1003执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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