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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厦集烟处[2019]第400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厦门见福便利店商贸有限公司集美乐海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7条的总价值人民币陆仟零壹拾伍元整(¥6015)处以1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零壹元伍角(¥601.5元)的罚款。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烟计37条,依法予以返还当事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9
    决定机关 厦门市集美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郭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