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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71****661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最高法民终850号
    案号 (2021)宁0106执1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最高法民终850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宁民初字第2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嘉河养殖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应分配利润 42504385. 13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银川嘉河养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225元,由原告银川嘉河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335731元,由被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9494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共计4360000 元,由原告银川嘉河养殖有限公司负担2650880元,由被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9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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