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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源市监行处字〔2019〕SJ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处罚款人民币2373.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9
    决定机关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