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咸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物发放贷款违反监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26万元罚款;责令该行对责任人于伟、王艳给予纪律处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31 |
决定机关 | 咸阳银监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梁成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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