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市监处字〔2019〕4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监管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7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9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丽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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