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朗(消)行罚决字〔2021〕00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莞市昊一服装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东莞市昊一服装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仟柒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9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朗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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