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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动产八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2****621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2482号
    案号 (2021)粤03执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9610585】。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5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人民币10,804.25元,并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11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照11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10日内履行其对第二被申请人第(一)项裁项所确定的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第三被申请人应在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 10,804.2 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第二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不足部分由第三被申请人清偿。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就第三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787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7,98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47,98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986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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