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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76X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0号
    案号 (2020)粤03执2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代为垫付的应付账款人民币16,310,360元以及利息【以人民币17,375,212.51元为基数,以申请人附件一中的各项利息起算时间为起算日,计至上述金额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为人民币1,673,221.68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就第(一)项裁决中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迟延支付许可费而导致的实际损失人民币1,064,852.51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提起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40,000元和差旅费人民币7,184.50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9,81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207,849.60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51,962.4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故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7,849.6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孙晓民先生因办理本案而发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8,37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与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8,370元相冲抵,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两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纪敏先生因办理本案而发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6,895元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与两被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6,895元相冲抵,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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