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市监(产)处〔2019〕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虚假宣传: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绝对化用语: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4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8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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