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消)行罚决字〔2019〕180003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从光明餐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从光明餐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于2016年9月18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从光明餐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从光明餐厅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5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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