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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定兴县新发地农副产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897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626民初770号
    案号 (2018)冀0626执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9-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冀0626民初770号判决书: 一、被告定兴县老樊农牧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明城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0元及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定兴县新发地农副产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财产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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