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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利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5238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11425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11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日期 2017-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利军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006255.58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四日的罚息为290257.39元,自二O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马利军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7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马利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锦轩坊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马利军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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