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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81021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6民初10452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南京金茂汇购物中心租赁合同》、《南京金茂汇购物中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南京金茂汇购物中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及《南京金茂汇购物中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于2017年6月7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17年6月7日前所欠租金1279276.7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279276.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该款项之日止);三、被告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欠电费1103303.69、水费596.85元、污水处理费493.35元,三项合计1104393.89元;四、被告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的商铺占有使用费244320.8元元;五、被告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律师费9万元;六、被告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七、驳回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371元,由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0403元,被告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96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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