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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20〕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龙游灵山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沐尘乡金岭脚村的浙江龙游灵山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龙游灵山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龙游支行(账号:241035000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龙游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7
    决定机关 龙游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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