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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90079****074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922民初1638号
    案号 (2022)鄂0922执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悟金嘉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900000.00元、利息329768.75元、罚息7718.75元及利息、罚息(自2021年7月6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4.75%计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在年利率4.75%的基础上加收30%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湖北豪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孝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对被告大悟金嘉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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