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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611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19日9时25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仑区富春江路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3B799危险品车辆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耿中江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所属梅塞尔阳光(宁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所有,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货运:普通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2.2项)(剧毒化学品除外),被查当日,该车由耿中江驾驶、张明届押运,在运输危险品压缩氮气与压缩氦气的过程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轮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其行为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吴侃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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