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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华府国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立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714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03号
    案号 (2015)惠城法执字第02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3
    发布日期 2017-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厨房设备款人民币319295元及违约金(以基数人民币319295元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该判决已于2015年2月26日产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却未向申请人支付分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2015年3月8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综上事实与理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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