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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市监处〔2020〕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二、处罚款607元。对当事人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当事人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间较短,社会危害较轻,且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现处半停业状态,经营状况堪忧,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点第(一)项的规定,本着惩戒与教育并重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对从轻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8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陶厚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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