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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1
    决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运城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