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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盈合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509****92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115民初4419号
    案号 (2020)鄂0115执1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盈合鑫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 付原告张晓璐以139845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每日 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6日止的违约金共计222914 元; 二、驳回张晓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被告武汉盈合 鑫臵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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