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卫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K44H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328民特1号 |
案号 | (2017)云2328执2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参照元政发【2016】6号(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价格,对徐生贵受污染的34.44亩葡萄基地在承包期内有偿转让,农户土地承包金2017年5月30日前由徐生贵支付,2017年6月1日起由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负责支付; 二、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徐生贵葡萄基地附着物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总计1750702.3元(大写:壹佰柒拾伍万零柒佰零贰元叁角整),其中葡萄34.44亩补偿1239840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滴灌34.44亩补偿51660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大鹏34.44亩补偿459202.3元(大写:肆拾伍万玖仟贰佰零贰元叁角整); 三、付款方式:5月5日前支付第一笔500000元;6月5日前支付第二笔250000元;7月5日前支付第三笔250000元;8月5日前支付第四笔250000元;9月5日前支付第五笔250000元;10月5日前支付剩余250702.3元(以上款项均于2017年内支付); 四、协议签订后本季葡萄由徐生贵继续自主经营销售。本季葡萄采卖结束后,34.44亩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交由元谋县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和使用,并将徐生贵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更变; 五、徐生贵另外一块约50亩葡萄基地根据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后的实际造成的污染情况及经济损失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并产生法律效率。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乡调委会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生贵与元谋昊远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经平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