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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693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402民初2267号
    案号 (2018)鲁1402执1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4
    发布日期 2019-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新华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份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0.8%计息)。 二、驳回原告刘新华对被告吴冰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元,财产保全费2720,由被告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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