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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城法罚字[2019]第21003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名称: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龙。2019年03月20日08时5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04号时,发现该处人行道存在占道堆物,物品为钢管、脚手片、连接件,面积85.5平方米。施工负责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许可。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04号人行道上占用物品是用于搭建脚手架,施工单位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另经查证,3月19日执法队员因为经营户投诉施工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野蛮施工,曾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并接收复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叁仟柒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6
    决定机关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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