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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晓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9****95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2240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5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4
    发布日期 2018-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名酒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8月29日签订的《塞纳河畔商铺租赁合同》于2015年9月30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名酒汇投资有限公司酒品损失148271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名酒汇投资有限公司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东莞市田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4077元,鉴定费用68790元,均已由原告预缴;反诉案件受理费11841元,已由被告预缴。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共计114708元,经核算,原告负担62158元,被告负担5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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