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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裕鎏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66****4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2民初6643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3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裕鎏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兆宝工程款2368669.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刘兆宝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941元,由原告负担36026元,被告负担20915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部分待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41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10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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