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3月17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建德市大同工业功能区的杭州骏浩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革用聚氨酯树脂、二甲基甲酰胺(DMF)、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将危险化学品革用聚氨酯树脂存放在非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厂区内空地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上述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同时,以杭州骏浩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为由立案调查。调查查明,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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