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80014****00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91民初714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7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华盛盛基管桩有限公司货款130412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294124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8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止;以1804124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9日计算至2016年12月4日;以1304124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5日开始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州华盛盛基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5675元减半收取283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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