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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80014****00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7297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旭新返还工程保证金150万元、预付桩基款1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7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旭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66元,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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