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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垟)行罚决字[2019]51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8日,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季*树到龙泉市上垟镇五都垟路口工作,直至2019年12月17日,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仍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该人信息。2019年12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查获。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龙泉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7
    决定机关 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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