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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八)行罚决字[2019]506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03日15时许,龙泉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一标段作为劳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报送劳动者何兴亮(身份证号码:330881********2112,户籍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何家山村上南塘2号)的流动人口信息,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一标段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拟对龙泉市极竹家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一百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商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3
    决定机关 龙泉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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