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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文广新罚字[2017]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2月20日10时15分,在日常巡查中我局执法人员郑敏捷、朱亮等人依法亮证对位于温岭市新河镇东门沈家里张元勋旧居市级保护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保护单位多处地面被铺上水泥,污水管道裸露在外,改变了原有的历史风貌。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工程是由新河镇“一事一议”污水管网工程委托施工的,施工方为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要求其出具文物部门的建设许可等相关文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方未取得文物部门许可前不得擅自开展施工行为,并利用无人机进行了拍摄视频,对现场施工管理者林献忠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该工程的施工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7年12月27日经批准立案作调查,2018年1月23日对施工方温岭市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金玲玲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询问笔录,金玲玲对上述事实表示没有异议,并对询问笔录及有关资料作了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提取了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金玲玲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17年12月20日,未经许可擅自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张元勋旧居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之规定的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拟给予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四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询问笔录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施工合同协议书(2标段城东村二期)复印件一份;文物部门修复情况说明一份,温政【2002】158号文件一份,张元勋旧居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图复印件一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9
    决定机关 温岭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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