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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工商处字(2017)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详见《(场地、设施、财物)清单》(第1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8
    决定机关 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韶关市新南康商贸有限公司乐昌市分公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