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工商处字(2017)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详见《(场地、设施、财物)清单》(第1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28 |
决定机关 | 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韶关市新南康商贸有限公司乐昌市分公司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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