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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98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4849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舒伟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罗水宝借款35万元,被告吁建红共同归还其中的5万元; 二、驳回原告罗水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原告罗水宝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伟国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被告吁建红承担其中的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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