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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伟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256****81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2835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9
    发布日期 2017-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伟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舒艳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舒艳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被告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伟国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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