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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涿工商处字(2015)第5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98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13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2-09
    决定机关 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葛同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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